这首诗写于乾元元年(758年),李白在这年春天,终因参加永王李磷幕府事而获罪,被流放到夜郎(今贵州省桐梓县一带),此诗大概是诗人刚被流放时所作。辛判官,可能是李白供奉翰林时的朋友。或许这位辛判官在与诗人对饮时,反复安慰诗人,于是诗人慷慨高歌,尽情向他倾诉郁悒之情。
参考资料:
1、
乐云主编.唐宋诗鉴赏全典:崇文书局,2011.11:136-137
乐云主编.唐宋诗鉴赏全典:崇文书局,2011.11:136-137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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